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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青年专任教师担任 辅导员或班主任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青年教师健康成长成才,积极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格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心学生成长,促进学生成才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应尽职责。学校鼓励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44周岁及以下),应该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并与专业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相关考核挂钩。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辅导员、班主任(本办法中特指青年专任教师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下同)的工作要求是:

(一)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已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执行。

第五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诚实守信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加强班风学风建设。通过组织主题班会、学术讲座、课外活动等形式,积极营造班级良好学习氛围。配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完成基层教学督导工作,经常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密切关注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反映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抓好考风、考纪等工作,培养优良学风。

(三)做好学业及科研科创指导。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优势,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并熟悉学科框架。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成才教育,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和专业思想建设,激发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指导学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选择专业方向、确定毕业研究选题,保障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加强社会实践指导工作,积极开展科研文化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名类专业竞赛,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做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结合自身经历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助班级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和正确的就业目标;指导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不同年级阶段,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五)关心学生成长成才。经常深入课堂与寝室,了解学生日常学习动态、生活状况,开展师生间的谈心谈话,释疑学生思想上的困惑,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班级任课老师和专职辅导员取得联系,及时沟通反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引导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六)参与班级日常管理。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结合专业和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团)会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社团以及青年志愿者等专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实践水平。

(七)配合专职辅导员处理班级发生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确保本班级学生的和谐稳定。

(八)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学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从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精、奉献精神强的专任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配工作由学院(中心) 分党委具体实施,应根据教师或干部承担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量的实际,采取个人自荐、任务分配,统筹协商等形式提出合适人选,由学院(中心) 党委(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中心) 共同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学院(中心) 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受聘教师组织开展系统上岗培训,做到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积极支持其聘期内参加各类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专任教师,其个人绩效考核分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两部分。当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满2学期的专任教师,其所带班级学生折算的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最高可冲抵80学时的教学考核工作量。在冲抵教学工作量时,不另计算报酬。班主任津贴按每年40元/人,由学院补贴。

青年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不少于两个学期(一年),每学期多形式集体活动至少两次,与每个学生至少有一次面对面交流,每学期走学生宿舍至少一次,一学年为每位学生形成一份成长手册,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记录本。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中心) 分党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工作考核由青年专任教师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和学院考核三个部分组成,总分100分。自评占10%、学生满意度测评占40%、学院考核占50%。

第十四条工作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素养、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班级组织管理、班风学风状况等。重点考核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创新能力、师德师风、廉洁自律和服务学生工作的效能。

第十五条考核程序

(一) 个人自评: 聘期结束前1个月对聘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学院(中心) 分党委提交自评表;

(二) 学生评议: 学院(中心) 分党委组织学生进行评议;

(三) 述职考核: 聘期结束前向学院(中心) 分党委述职,并提交述职材料和工作记录。学院(中心) 分党委组织评议,填写考评量表。

(四) 学院审核意见。学院将青年专任教师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和学院考核得分按权重系数换算汇总,经学院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五) 学校考核。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论。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及运用。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为 “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干部个人当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

工作考核“合格”的可参加“优秀”评选,“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同时推荐参加各级思想政治教育类奖项评选。

第十七条对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以及聘期内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学院(中心)可予以解聘,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聘期内被解聘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个年度担任辅导员和班主任资格。

对聘期内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下两个年度担任辅导员和班主任资格。

对聘期遇病假、因公出差或进修培训超过3个月者,不参加当年考核,学院(中心)另行选聘教师担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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